关税保证保险(中国人民保险)

关税保证保险(中国人民保险)

•先放行,后缴税 • 一次办理,多次使用 • 减少现金流压力 • 门槛低于银行保函 • 费率低
产品详情

适用情形

  • 汇总征税担保
  • 缓税担保,包括:

(1)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公式定价)、原产地等征税要件

(2)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3) 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4) 反倾销、反补贴、临时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担保

(5) 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

(6) 租赁货物进口

(7) 货物进境修理

 

产品须知

投保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失信企业除外)

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

投保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参照投保人预计发生的海关税款确定。保险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税款金额的,以海关税款缴款书确定的应纳税款及其滞纳金为准,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

保险期限:

最长不超过6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项目。(以保险合同和保单载明的责任为准)

除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海关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